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欣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額度契約書第17條、借據約定書第16條約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岦多威公司)於民國98年8月2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額度動用期間自98年8月21日起至99年8月21日止,由借款人簽具動用額度申請書申請循環動用。嗣岦多威公司分別於98年8 月26日向伊申請借款6筆,金額合計3,997,56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至98年12月24日止,利息按伊指數型房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3.2%機動計付;並均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應還款金額,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 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岦多威公司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本金3,997,56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被告岦多威公司復於98年8 月2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2筆合計1,00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8 月21日起至101年10月21日止,利息按年息5.92%採固定利率給付,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岦多威公司僅繳款至98年12月21日止即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本金854,358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綜上,被告岦多威公司向伊借款未償,被告乙○○、己○○、丙○○、欣汰企業有限公司、甲○○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暨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652,750元 │625,750元 │ 4.12% │98.12.27起至│99.01.28起至清│ │ │ │ │ │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 │ │ │ │ │ │6個月以內按原 │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超過6個月按原 │ │ │ │ │ │ │利率20%計算。 │ ├──┼─────┼─────┼────┼──────┼───────┤ │ 2 │652,750元 │652,750元 │ 同上 │ 同 上 │同 上 │ ├──┼─────┼─────┼────┼──────┼───────┤ │ 3 │586,250元 │586,250元 │ 同上 │ 同 上 │同 上 │ ├──┼─────┼─────┼────┼──────┼───────┤ │ 4 │586,250元 │586,250元 │ 同上 │ 同 上 │同 上 │ ├──┼─────┼─────┼────┼──────┼───────┤ │ 5 │759,780元 │759,780元 │ 同上 │ 同 上 │同 上 │ ├──┼─────┼─────┼────┼──────┼───────┤ │ 6 │759,780元 │759,780元 │ 同上 │ 同 上 │同 上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427,179元 │427,179元 │ 5.92% │98.12.22起至│99.01.23起至清│ │ │ │ │ │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 │ │ │ │ │ │6個月以內按原 │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超過6個月按原 │ │ │ │ │ │ │利率20%計算。 │ ├──┼─────┼─────┼────┼──────┼───────┤ │ 2 │427,179元 │427,179元 │ 同上 │ 同 上 │同 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