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欣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編號⒈之債權計息本金欄「625,7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52,750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