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02號原 告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 人 甲○○ 被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壬○○ 己○○ 子○○ 被 告 亞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丁○○ 癸○ 被 告 旺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所為發給已起訴證明之聲請,亦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