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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原告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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