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原 告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