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翁文進即盛宏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