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7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提出系爭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全份」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