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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71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微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微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寧公司)於民國96年7月18日邀同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 (墊)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 (墊)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但另有約定遲延利率時,則按該遲延利率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迨97年10月9日,被告丙○○、戊○、丁○○出具保證書,承諾其等願就被告微寧公司對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主債務人與伊基於授信契約書約定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以5,000萬元為限額,與被告微寧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嗣被告微寧公司於97年10月15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伊借款350萬元、150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02年10月15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又於98年1月22日向伊借款1,085萬元、465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03年1月22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復於98年9月2日向伊借款125萬元、375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03年9月2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上開6筆借款金額合計2,550萬元,均約定利息按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定儲利率)加碼年率1.8%按月計付,於定儲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每3個月調整1次。詎被告微寧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8年8月22日止,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計欠22,487,992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丙○○、戊○、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微寧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期限利益喪失通知書、催告函、存款利率表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487,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209,91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2,577,541元 │自98.9.15起 │按原告一年│自98.10.15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期定期儲蓄│,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存款機動利│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率加碼年率│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1.8%機動計│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            │收。      │                      │
├──────┼──────┼─────┼───────────┤
│1,104,657元 │自98.9.15起 │同上      │自98.10.15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9,664,056元 │自98.8.22起 │同上      │自98.9.22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4,141,738元 │自98.8.22起 │同上      │自98.9.22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1,250,000元 │自98.9.2起至│同上      │自98.10.2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3,750,000元 │自98.9.2起至│同上      │自98.10.2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按左開利率之10%計算, │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之20%計算。   │
└──────┴──────┴─────┴───────────┘
上開第①至⑥筆利率目前為:定儲利率1.03%+1.8%= 2.8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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