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32號
- 原告
- 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被告於99年2 月25日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763,110 元,應繳裁判費959,5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9,029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5日以99年度審重訴字第232 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民國99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