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93,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3,1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應敘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