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