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68號原 告 甲○○ 原 告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恕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20,000元,應繳裁判費428,4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7,9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