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87號原 告 丙○○ 被 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判決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6,216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