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491號原 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