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松鈞陳秀貞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鑫華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1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規定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決,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314號及70年臺上字第720號判例參照),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另為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上訴或抗告費時,不符訴訟利益,小額事件之裁判原則上宜於第一審確定,惟第一審裁判如有違背法令情事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自應許其上訴或抗告於第二審,故明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或抗告,從而,如仍為上訴,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2年度臺聲字第11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品質或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徵」,稱廣告本身本容許一定程度之誇大,又被上訴人本身不具有期貨交易法所規定之期貨分析師及期貨顧問服務資格,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112條之規定,並遭金管會移送鈞院檢察署偵辦,被上訴人於合約中稱其所販售之軟體(下稱系爭軟體)為輔助教材,不應據以作為任何投資決策之決斷云云,惟被上訴人經理陳大衛於民國98年7月13日及同年月23日以電話要求上訴人要相信系爭軟體,不要自行平倉,則是否應相信系爭軟體之自動下單賺錢功能於原審即為爭執重點,被上訴人稱系爭軟體可自動下單僅作為輔助參考云云,乃係脫罪之詞,原合約與實際事實不符,原判決認定7月13日之自行操作系爭軟體,亦與事實不符,上訴人當日係使用日盛期貨公司之網路下單軟體平倉,非被上訴人之軟體,原判決顯有偏頗,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小額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狀所指摘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就其所販售系爭軟體未為不實廣告而有偏頗係屬事實問題,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則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認定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判決已詳載其認定依一般消費者之注意為標準,不致誤認系爭軟體之廣告及合約書有保證獲利之不實廣告,是以,上訴人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復未具體說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事實,依首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法,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松鈞

法官 陳秀貞

法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