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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抗字第17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抗字第17號

抗告人
楊維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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