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光陽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383萬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萬0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