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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 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 月4 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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