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甲○○ 被 告 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 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 月4 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