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7,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