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忠即龍城金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7,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