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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告
迦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運昇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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