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迦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洪來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承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1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