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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訴人
迦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來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承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1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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