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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告
管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兆磊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律師
複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被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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