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朱泉達
- 原告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7號原 告 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万碁 張芳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5 月1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2,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13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26,146元,尚欠新臺幣40,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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