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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 原告
    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7號原   告 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泉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万碁 張芳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99年5 月1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2,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13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26,146元,尚欠新臺幣40,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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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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