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志偉即石大企業社 營業所:宜蘭縣頭城鎮○○路688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