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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林志偉即石大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志偉即石大企業社 營業所:宜蘭縣頭城鎮○○路688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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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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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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