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志偉即石大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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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