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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訴人
原告
林志偉即石大企業社

           營業所:宜蘭縣頭城鎮○○路688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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