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朝煌
- 上訴人
- 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財
上列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嘉陽營造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9,943元(依上訴人嘉陽營造有限公司100年7月4日上訴狀所載,其主張上訴人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240萬8,282元,扣除上訴人嘉陽營造有限公司於第一審勝訴部分69萬8,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上訴人三德力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69萬8,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