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陳藝光、廖和圍
- 原告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6號原 告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光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簡大易 呂冠穎 柯憲泉 李弘裕 被 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 理 人 孫兆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婕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