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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
    陳藝光、廖和圍

  • 原告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6號原   告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光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簡大易 呂冠穎 柯憲泉 李弘裕 被   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 理 人 孫兆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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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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