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81號
- 原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偉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致珣律師
- 被告
- 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曾國豐
- 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國豐為被告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學容,惟於訴訟進行中,被告公司於100 年7 月20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為解散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3頁、本院卷二第116 至119 頁),且被告公司嗣於103 年4 月9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張碧生之清算人職務,另選任曾國豐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被告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乙情,業經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93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予以查明(見本院卷二第124 至128 頁),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曾國豐。又被告公司曾委任龍毓梅律師、李子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惟被告現法定代理人曾國豐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