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即原告)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