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櫻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春
- 訴訟代理人
- 鄭愛秋
- 被告
- 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照夫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惠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見安律師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章
- 訴訟代理人
- 藍詩婷
王寵鈞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乙、貳、一、關於「給付5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56,500元」;乙、貳、二、關於「合計23,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14,300元」;庚、
貳、二、關於「新品4型16M鋼軌樁」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品4型16M鋼板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