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貞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貞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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