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王京鏞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京鏞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麗鳳
- 訴訟代理人
- 徐光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