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1號

上訴人
王京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京鏞
被上訴人
陳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25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284元(364,684+443,600=808,2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