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冠傑土木包工業
- 即反訴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光治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訴與反訴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19萬8759元(計算式:32萬3455元+187萬5304元=219萬8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