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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8號

工程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告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請求之堤心石數量係於何時填築完成。

㈡原告在蚵殼挖除後,為何未向監造單位申請辦理收方檢測。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寄對造:

㈠對於原告主張應依不合格率比例扣減B5類材料及其扣減比率應為20%之意見。

㈡97年11月、98年4月及98年6月之物價調整指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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