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8號
- 原告
-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克源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 訴訟代理人
- 白友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雅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潮宗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請求之堤心石數量係於何時填築完成。
㈡原告在蚵殼挖除後,為何未向監造單位申請辦理收方檢測。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寄對造:
㈠對於原告主張應依不合格率比例扣減B5類材料及其扣減比率應為20%之意見。
㈡97年11月、98年4月及98年6月之物價調整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