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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0號

上訴人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鼎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2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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