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0號上 訴 人 允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鼎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270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