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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7號

原告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瑞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被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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