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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08號

原告
和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麟添
原告
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原告
名億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遠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胡茂昌
訴訟代理人
呂紹銓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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