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新得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佩均原名:謝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311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