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5號
- 原告
- 菘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憲同律師
- 被告
-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王龍寬律師
魏潮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