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朋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珠華
訴訟代理人
蔡志陽
訴訟代理人
張錦峰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三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蘇金碧
訴訟代理人
蘇勝明

      蕭蒼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即反訴原告確認何時收到本訴起訴狀繕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