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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訴人
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昆鴻
被上訴人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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