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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9號

上訴人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濟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3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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