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濟全
- 被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3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