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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濟全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嚴雋泰」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慶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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