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郭民俊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