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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陳永輝

  • 原告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郭民俊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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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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