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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被上訴人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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