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號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被上 訴 人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