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輝
- 被上訴人
-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子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