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0號

上訴人
巨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萬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