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巨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萬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