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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9號

原告
奎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芳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峻立律師

      趙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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