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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稻葉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1,324元(計算式:175,304+37,016,020=37,191,3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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