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8號
- 原告
-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爵華
- 原告
- 安茂空調設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春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3點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3點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