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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美群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壬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参玖仟捌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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